一、案例情况
(一)通鼎互联(002491)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查明的事实,钱慧芳在担任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互联)董事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钱慧芳通过实际控制的“陆某明”账户,于2020年1月13日至1月20日期间卖出通鼎互联股票11,401,061股,占通鼎互联总股本的比例为0.91%,成交金额为7,647.94万元。钱慧芳未在2020年1月13日首次卖出通鼎互联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履行预披露义务。
钱慧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所决定对钱慧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新华联(000620)
经查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作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新华联于2022年7月30日、8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新华联控股于2022年7月28日至8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4,792万股新华联股份,占新华联总股本的2.53%,减持金额合计1.1亿元。新华联控股未在首次减持新华联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新华联股份的总数超过新华联总股本的1%。
新华联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同兴达(002845)
经查明,隆晓燕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32.76万股,合计成交金额为403.93万元,减持比例为0.1%。隆晓燕未按照规定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隆晓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对隆晓燕出具监管函。
(四)*ST顺利(000606)
经查明,彭聪作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2年7月14日至8月1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票7,657,6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涉及金额为1,060.88万元。彭聪未按照相关规定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彭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3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对彭聪出具监管函。
二、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规定中“15个交易日”的计算,应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应注意交易日的认定,交易日与工作日不同,如遇节假日调休时,需留意是否会遇到是工作日而非交易日的情形;此外,需要提示的是,被动减持也同样应当遵守预披露15个交易日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谨防信息披露违规。本所亦将对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加强监管,针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维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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